2020年浙江教师编制考试:教师法试题
受疫情的影响,许多考试的招考工作都延后举行,但是考生们可以把握这一时期,认真做好复习备考工作。为了帮助考生们更好地备考,小编整理了2020年浙江教师编制考试:教师法试题和各位考生们分享。
1.列现象,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是( )。
A.侮辱、殴打教师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
B.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
C.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情节严重的
D.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1【答案】AB。解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章第35条: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故A选项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九章第72条: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的经费,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故B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章第36条: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故C选项不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章第37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故D选项不正确。故此题选择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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