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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 浙江教师招聘考试 > 招教资讯 > 金东区教师退出教学岗位实施办法

金东区教师退出教学岗位实施办法

2019-06-10 16:30:42

浙江教师招聘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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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金华市金东区推进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工作实施意见(试行)》要求,为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优良、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进一步完善教师能进能出、合理流动的用人机制,特制定《金东区教师退出教学岗位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强化聘用合同管理,建立教师能进能出、合理流动的制度,打破教师出口瓶颈,优化教师队伍结构,全面提高教师队伍素质。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金东区在编在岗教师。学校在编职工和教辅人员的退出办法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实施对象

  对竞聘未上岗或因其它原因等不能胜任教学岗位工作的教师。

  四、实施条件

  (一)学校按照《金华市金东区推进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工作实施意见(试行)》和《金东区教职工适岗竞聘工作实施细则》等文件要求完成适岗竞聘工作。

  (二)学校与各类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并实施对教师的评价和考核。

  (三)新进教师在签订聘用合同时,将本《办法》所列明的退出机制条款纳入合同条款;现在编在岗教师,在续签或补充签订聘用合同时,将本《办法》所列明的退出机制条款纳入合同条款。

  (四)本《办法》告知全区教职工。

  五、实施形式

  (一)转岗

  不适合教学岗位的,视情况转至非教学工作岗位。

  转岗的对象为:能力水平与所聘岗位任职条件不匹配、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教师,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不合格或逾期不注册的人员。

  (二)待岗培训

  区教育局组织待岗教师参加培训,并落实具体工作单位。待岗培训期间的日常管理由实际工作单位组织实施。培训合格,可在指定区域内自行寻聘岗位;培训不合格或培训期间不服从区教育局安排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解聘。待岗时间最长为12个月。

  待岗培训的对象为:竞聘未上岗人员及其他违反有关规定需待岗培训的人员。

  待岗期间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不能参加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岗位内部等级晋升和各级各类评优评先。待岗人员不再保留原岗位工资待遇,按基本工资和50%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发给生活费,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农村教师任教津贴和农村特岗教师津贴、乡镇工作补贴,年终考核奖金按照考核办法计发。

  (三)解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解聘:

  1.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

  2.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的;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3.受到开除处分的;

  4.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调整其工作岗位的;

  5.未经聘用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6.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7.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单位或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8.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缓刑以上刑罚的;

  9.丧失或撤销教师资格的;

  10.不同意待岗培训的;

  11.待岗培训不合格或培训期间不服从安排的;

  12.待岗培训时间满12个月仍未被聘用的;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辞聘

  辞聘是指在聘用期内教师主动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辞聘:

  1.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

  2.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3.教师因其他情况提出辞聘,并经聘用学校和区教育局同意的。

  六、保障措施

  (一)教师退出教学岗位主要以教师师德表现、工作态度和能力水平与岗位要求的匹配度为依据。

  (二)符合辞聘条件的,教师应于当年6月15日前以书面形式告知聘任学校并报区教育局。除法律法规规定情形外,教师提出辞聘申请的,应经学校行政会研究同意并报区教育局备案。

  符合解聘和辞聘条件的,学校与受聘人员根据相关条款终止岗位聘任,区教育局根据相关材料与其解除人事聘用合同。

  (三)解聘情况符合经济补偿的,依法按相关规定执行。

  (四)退出教学岗位教师有异议的,可向区教育局提出申诉,或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人事争议仲裁。

  七、本《办法》由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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