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规体系的纵向结构
一、理论介绍
1.宪法中的教育条款
制定主体: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地位:国家的根本大法。
例:《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休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2.教育基本法律
制定主体: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地位:教育的宪法或教育法规的母法。
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3.教育单行法律
制定主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规名称:共有五部,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另外,其他法律中有关教育的相关条款,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中涉及教育的条款,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有关教育方面的决定、决议等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如,1985年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教师节的决定等均属于教育法律的范畴,其效力仅次于教育基本法。
4.教育行政法规
制定主体: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
法规名称:《扫除文育工作条例》《教师资格条例》等。
5.地方性教育法规
制定主体: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或其常委会。
命名特点:条例、规定、实施办法、补充规定等。
如全国绝大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为贯彻执行《教师法》《义务教育法》而制定了本地区的实施办法。
6.教育行政规章,包括部门教育规章和地方政府教育规章。
(1)部门教育规章
制定主体:教育部部长或教育部会同国务院其他部门联名发布。
命名特点:规定办法、规程、人纲、标准等
(2)地方政府教育规章
制定主体: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二、习题测验
1.[单选题]《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属于( )。
A.教育单行法 B.教育基本法 C.教育行政法规 D.教育规章
【答案】C
2.[单选题]不同条例之间的层级关系,如:以下教育法规中,效力最高的是( )。
A.义务教育法 B.教育法
C.幼儿园管理条例 D.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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