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教师招聘公共基础知识:学生的主要权利
【导读】浙江教师招聘公共基础知识:学生的主要权利。浙江教师招聘考试提醒你关注教招备考基础知识,现为大家准备了一下资料,大家一起看看吧!

(一)受教育权
学生的受教育权包括受完法定年限教育权、学习权和公正评价权。
1.受完法定年限教育权是指年满6周岁的儿童应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并受满法律规定年限的教育,学校和教师不能随意开除学生。
2.学习权是指学生有权利在义务教育年限内在校学习,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教师不得以任何借口随意侵犯或剥夺学生参加学习活动,诸如听课、写作业等的权利。
3.公正评价权是指学生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享有教师、学校对自己的学业成绩、道德品质等进行公正评价,并客观真实地记录在学生成绩档案中,在毕业时获得相应的学业成绩证明和毕业证书的权利。
中小学生受教育权实现的义务主体主要是国家、国家教育行政机关、社会和家庭、学校和教师等。
(二)人身权
人身权是公民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内涵最为丰富的一项权利。为保障学生的人身权,学校教师应尽到特殊的保护责任。
1.身心健康权。保护学生的生命健康、人身安全、心理健康等内容。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禁止向学生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
2.人身自由权。学校和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随意对学生进行搜查,不得对学生关禁闭。
3.人格尊严权。学校、教师应当尊重学生尊严,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4.隐私权。学校和教师有义务保护学生私人、不愿或不便让他人干涉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信息或生活领域不被他人所知的权利。
陷阱提示:
1.人格尊严权VS身心健康权
人格尊严权:学校、教师应当尊重学生尊严,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身心健康权:保护学生的生命健康、人身安全、心理健康等内容。
2.名誉权VS荣誉权
名誉权和荣誉权都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保护的人身权的重要内容。
名誉权:是以侮辱、诽谤、报道失实、公布他人隐私等行为损害他人名誉。
荣誉权:是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
(三)财产权
财产权是指具有物质财富内容,直接和经济利益相联系的民事权利。一般而言,学生(幼儿)财产权包括财产所有权、继承权、受赠权以及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等。
1.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其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幼儿年龄虽小,但任何人不得随意剥夺、侵犯其权利。
2.继承权,是指依法享有的、能够无偿取得死亡公民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权利。
3.受赠权,是指接受别人赠予的财物的权利。
4.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著作权、专利权之中的财产权利。
知识延伸:儿童权利公约
1989年11月联合国大会通过《儿童权利公约》,主张保障儿童拥有社会权利的主体地位,其基本原则是:无歧视原则、儿童利益最佳原则、尊重儿童尊严原则、尊重儿童观点与意见原则。
陷阱提示:
学生的法律地位VS学生的社会地位
法律地位:学生是未满18周岁的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接受教育的主体的未成年公民。
社会地位:学生是权利的主体;学生享有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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