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教师编制考试法律制裁的方式
(一)行政制裁
行政制裁是由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或企业事业组织对违反有关行政法规的行为和责任人所采取的惩罚措施。根据处分主体和违法情节的不同,行政制裁可分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种方式。
1.行政处分
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给予犯有轻微违法违纪失职行为、尚不够刑事处分的所属人员的一种惩罚措施。行政处分的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除此之外,还可以要求行政赔偿。
2.行政处罚
是特定的行政机关或法定的授权组织对违反特定的行政管理法规,但尚未构成犯罪的个人和组织的惩罚措施。行政处罚可以分为四类:第一类属于申诫罚,是最轻微的处罚,如警告;第二类是财产罚,主要是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第三类是行为罚,是限制或剥夺违法者某种行为能力的一种惩罚;第四类是人身罚,是限制或剥夺违法者人身自由的处罚,是最严厉的一种处罚。
(二)民事制裁
民事制裁是指对违反民事法规,损害他人民事权益而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所采取的强制措施。例如《教育法》第72条第2款规定:“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81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些都从法律上规定了违反教育法规的民事制裁方式。
民事制裁的实施,按照主体的医院适用民事诉讼法、仲裁或调解的有关程序规定。
(三)刑事制裁
刑事制裁是对违反刑事法律规范的犯罪分子依其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而实施的刑罚。刑事制裁总是与犯罪相联系。犯罪是实施刑事制裁的前提,刑事制裁是犯罪的法律后果。
刑事制裁主要是通过刑罚的方式进行,与其他制裁方式相比,刑罚是一种最严厉的制裁方式。它不仅可以剥夺犯罪份子的财产、政治权利和人身自由,甚至可以剥夺其生命。刑罚只能对犯罪分子适用,对没有构成犯罪的人不能适用。刑罚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处,任何其他国家机关均不得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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