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教师招聘之教育法学上的四个归责原则
一、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过错作为判断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确定的标准是只有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如果是特殊的侵权行为,则按照法律规定的归责方式确定。也就是说,谁有错,谁负责。
例:学校因为操场未经过质检,导致小明走在操场上踩到凹凸不平的地方摔了一跤,此时学校承担责任。这是学校有错,学校负责,这就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
二、过错推定原则
过错推定责任,是指一旦行为人的行为致人损害就推定其主观上有过错,除非行为人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应承担民事责任。过错推定责任仍以过错作为承担责任的基础,它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特殊形式。简单来说,就是默认有错,在自证清白。
例:幼儿园的小红今天回家之后发现腿上有伤,妈妈认为是在学校伤的,向学校索要医疗费用。此时学校就要证明小红的伤不是在学校伤的,能够拿出证据,就不用承担责任,否则就需要担责。
三、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情况下,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的行为人,不论其有无过错,都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这个原则的实施有个特殊条件,是法律明文规定的。
例:监护人职责,小明今年只有5岁,把路边的路灯打坏了,此时需要担责的不是小明,而是小明的监护人。这时候监护人承担的就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四、公平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是指损害双方的当事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都没有过错,但如果受害人的损失得不到补偿又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和公平的观念,要求当事人分担损害后果。
例:生活中我们常见的见义勇为,就属于公平责任原则,法官根据公平原则,判定双方分担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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